环评法

时间:2024-02-29 04:54:10编辑:小松

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法律。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背景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之一。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重新修订,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共五章三十七条。

《环评法》的修订实施,一是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的。二是有利于发挥市场的作用,提高效率,降低投资成本,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是有利于落实环境保护法的精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环评法》有哪些亮点:

(一)弱化了项目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

规定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即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被弱化。压缩了环评审批权的空间,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取消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等。环评审批弱化事前、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有助于促使政府职能正确定位,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发挥宏观控制作用。

(二)强化了规划环评。

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这一修改将增强规划环评的有效性,规划编制机关必须对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进行响应。同时规定,规划环评意见需作为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且后续的项目环评内容的审查意见应予以简化,这也进一步体现出规划和项目之间的有效互动。

(三)加大了处罚力度。

提高了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惩罚的限额。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可对建设项目处以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项目如果是上亿元的话,罚款可以超过百万元。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则意味着企业前期投资将会“打水漂”,这将对企业产生强大威慑力。

贯彻执行《环评法》情况:

近年来,我国认真贯彻执行《环评法》,围绕建设川西北生态经济示范要求,提前介入各类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推动规划环评的执行,我国水电、工业、旅游等重点行业大都开展了规划环评,推动了科学决策。严格执行环保第一审批权,对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优化程序,加快审批;严格把握对“两高一资”、产能过剩项目的审批,对高污染、高耗能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进行严格控制,对不符合环保审批原则的项目,一律不批,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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